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流程

2024-05-05 12:35

1.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流程

法律分析: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登报。6、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流程

2. 上市公司的吸收合并流程是怎样的

如果是两家上市公司的情况下程序如下:
1、上市公司停牌,确定中介机构,与证监会进行沟通,公告预案
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就吸收合并事宜的相关方案与证监会上市部进行沟通,待沟通同意后,召开董事会公告预案。
在预案中需明确的事宜如下:
(1)确定转股价格(以董事会通过本次吸收合并事项之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确定)
(2)合并方及被合并方异议股东的保护
合并方的异议股东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以书面形式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
被合并方的异议股东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2、预案公告后的六个月内召开董事会公告草案。并召开股东会,就草案进行表决,同意后,申报证监会。
3、股东会决议后,合并双方就债权人的利益: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程序,并且将根据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其另行提供担保。在前述法定期限内,相关债权人未能向合并方及被合并方主张提前清偿的,相应债权将自吸收合并完成日起由吸收合并后的合并方承担。
4、证监会审核通过后实施。
一、挂牌公司如何分立
挂牌公司分立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
此与公司合并类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应当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安排外,特别应妥善处理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
2、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
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上所称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会议决议方式决定。股东会决议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即由未来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担原公司债务的协议。为了保证分立方案的顺利执行,应当同时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该授权包括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分立申请、编制其他相关文件等事项。
3、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股东会授权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
此与公司合并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则在本质上相同,即公司分立应以政府批准为前提。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
5、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债权人保护程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序:在分立决议做出后的10日内,将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一种特殊的自我交易,实质上也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关联交易犹如双刃剑: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发展;而利用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公司与自己或者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利。因此,我国公司法并未简单地禁止关联交易。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
(一)商事主体之间的关联性
关联交易须发生在具有权益关联性及相互影响力的商事主体即关联方之间。
(二)利益冲突与权益的转移
任何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均在关联方之间或关联方与其权益代表间,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关联方之间产生了权益的转移。
(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潜在倾向
关联交易并不都是公允的,但是关联交易这种形式蕴含着易于发生不公允结果的潜在倾向。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特别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边缘。
(四)交易形式对实质公平的异化
关联交易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法律规制的难点,就是关联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掩盖实质上的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损害。
三、公司亏损股东应当如何承担
公司亏损时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在特定情形下需要承担:
1、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的,应当承担责任;
2、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公司亏损时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需要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4.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流程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登报。
6、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一、吸收合并合并公司基本程序包括哪些部分?
公司吸收合并:是公司合并的一种形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兼并,吸收合并的基本程序如下: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登报。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8、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二、公司合并程序主要有哪些
公司合并程序主要有以下这些:
1、合并公司股东会分别作出合并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合并方签订合并协议;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3次;
6、合并各方或者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报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7、会计处理整、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8、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验证;
9、自作出决议之日起90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吸收合并被吸收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新设立合并公司申请开业登记,合并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三、公司的合并程序怎么走
公司的合并程序如下:
1、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5、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5.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流程

公司吸收合并 :是公司合并的一种形式,即公司兼并,一个公司主体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公司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与公司新设合并不同,公司新设合并是公司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 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如下: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 ;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 有限责任公司 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之和。存在投资关系的,应当对投资形成的出资额进行核减。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签约日期、地点; (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 。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登报。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流程

6.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办法是怎样的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
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7. 什么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一、各种关联交易之间的区别
1、公允的关联交易与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指一个具体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主要是交易结果,对交易的相关权益人特别是交易所涉及的非关联方,都是公平合理的。
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指一个具体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主要是交易结果实质上是不公平的,有损于交易的相关权益人特别是交易所涉及的非关联方的权益。
这是最常见的分类,因为非公允性是关联交易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也是法律规制关联交易的原因与重点。一方面要保证公允关联交易积极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要让非公允关联交易者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并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救济。
2、实际的关联交易与虚构的关联交易
实际的关联交易,是指在经济生活或者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确实发生了关联交易。
虚构的关联交易,是指在在经济生活或者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并未实际发生而只是虚构文件并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有记载的关联交易。
如此区分的主要意义,在于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校。实际当中,有的公司为了粉饰业绩,虚构出一些实际并未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就是缺乏经济实质的交易。
3、重大的关联交易与非重大的关联交易
这种区分一般是以交易金额为判断标准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在进行关联交易的披露、批准时参照不同的要求。如零星的关联交易可以不经股东大会批准程序,且有的零星关联交易不需要披露;再如,上市公司对普通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也不相同。
二、关联交易的决策机构
利用公司股东权利制衡机制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可以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里的制衡机制主要包括独立董事制度和关联方回避表决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在规范关联交易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中国证监会关于独立董事的职权规定中也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前提条件。《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提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市规则》对关联董事明确进行了界定。《上市规则》还规定,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和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什么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8. 什么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方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他们的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一、与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行为是否有效
对于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签订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二、上市公司股份什么时候能转让
《公司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三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如何进行小股东权益保护
有下列方法:
1.完善股东的知情权,对董事、监事的质询权,强制控股股东披露其与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使小股东能对其进行监督。
2.强化董事的义务与责任,规定董事不履行义务的救济措施,董事执行职务过程中故意、重大过失损害小股东权益应对小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强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规定经理不履行维护小股东权益义务的救济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